首页 > 新闻资讯
bob鲍勃首页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br

来源:bob鲍勃首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24 06:05:12 

  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区域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省卫生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区域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部门有关标准的清理。在标准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卫生厅。

  为明确我省食品安全区域标准范围,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区域标准,避免食品安全区域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现交叉、重复、矛盾,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区域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到2013年12月底,完成对全省现行的食品区域标准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现行食品区域标准的废止、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区域标准等清理意见。

  在清理工作中,坚持科学、实用、公开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确保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发生矛盾。

  (一)对我省现行的食品区域标准进行分析,并通过征求意见,确定需要清理的食品地方标准目录。本次拟清理的范围为:

  1、现行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地理标志性食品标准、食用农产品标准;

  食用农产品生产(种、养殖)技术规程,食用农产品收购、贮存、包装、运输规程及标识等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重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中安全指标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与已经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础标准(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和产品标准做对比研究,同时与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对照,科学做出清理结论。比较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安全指标与要求、检验方法等。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覆盖的,不再作为食品安全区域标准保留;需作为品质衡量准则保留的,提交相关标准管理部门管理,其食品安全指标应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一致;

  3、已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不再作为食品安全区域标准保留;需作为质量标准保留的,提交相关标准管理部门管理,其食品安全指标应与现行国家食品准、行业标准一致;

  4、不属于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范围的,予以废止;

  5、保留地方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地方标准,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继续保留;提出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议的,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清理工作。负责协调工作经费,组建专家组,协调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废止或修订、保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决定。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现行的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食品检测方法和规程等相关食品地方标准的目录和文本。

  (三)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研究所)具体承担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清理方案、清理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汇总、整理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及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并进行初步审查。

  (四)成立食品地方标准清理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做比较研究,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范围(目录);审查起草单位提出的食品地方标准初步清理结论和清理内容,并作出审查意见;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五)各起草单位负责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结论。需要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食品安全指标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等情形,需要修订标准的,应提出初步修订意见。

  启动清理工作,摸清我省现行食品地方标准基本情况,制定清理方案,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专家组,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清理任务。

  1.征集清理意见。2013年11月20日之前,完成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清理意见,并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集清理意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反馈的意见并经初步审查后,拟定待清理食品地方标准目录,提交标准归口部门审定。根据审定的目录,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将待清理食品地方标准文本转相关起草单位。

  2.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12月10日之前,各起草单位对食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作对比研究分析,结合征集的清理意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提出废止或保留的初步清理意见。清理意见为保留又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不一致的内容的,还应提出初步的修订内容。初步清理意见报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汇总。

  12月20日前,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起草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并进行初审,听取各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组。

  12月底之前,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区域标准清理意见及提出的修订意见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和标准归口管理部门。

  省卫生厅公布本次清理的食品地方标准的归口、废止或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撰写清理工作报告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确保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清理工作。

  (二)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清理工作。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在修订过程中也应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认真研究处理。

  (三)认真学习有关标准、要求。参加食品区域标准清理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收集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区域标准清理工作。

  (四)密切配合,做好清理工作。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与各承担食品区域标准清理工作的单位要密切配合,遇到问题要及时通报,重大问题要提交省卫生厅研究解决。专家组要发挥技术把关的作用,对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