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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嵊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子相对不申述事例汇总

来源:bob鲍勃首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06 03:24:33

1.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刑不诉〔2021〕20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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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刑不诉〔2021〕20168号)

  1.3.扼要案情:商某甲为其运营的嵊州市A转轴有限公司从杭州四家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算计人民币2045021.7元,税额人民币297139.89元。

  1.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商某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有自首情节,并活跃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商某甲不申述。

  2.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刑不诉〔2021〕20103号)

  2.3.扼要案情:陈某某作为浙江A电器有限公司收购人员,为浙江A电器有限公司从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算计人民币350989.63元,税额人民币50998.49元。

  2.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陈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有自首情节,并活跃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陈某某不申述。

  3.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3.3.扼要案情:王某某为其运营的嵊州市A东西有限公司从杭州B物资有限公司、杭州C交易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算计人民币393528元,税额人民币57179.28元,均已向税务部分申报抵扣。

  3.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单位嵊州市A东西有限公司及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被不申述人王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并活跃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嵊州市A东西有限公司、王某某不申述。

  4.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4.3.扼要案情:彭某某为向销货单位浙江A汽配制作有限公司供给发票结款,经别人介绍,从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杭州C钢材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算计人民币403572.65元,税额人民币58638.77元。

  4.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彭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违法后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并活跃补缴税款、滞纳金,且系初犯、偶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彭某某不申述。

  5.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5.3.扼要案情:郑某甲作为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从杭州B物资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算计人民币396328.8元,税额人民币57586.23元;从杭州C交易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算计人民币396328.8元,税额人民币57586.23元。

  5.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郑某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违法后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并活跃交纳滞纳金、罚款,且系初犯、偶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郑某甲不申述。

  6.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6.3.扼要案情:胡某某经别人介绍,为其实践运营的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从杭州三家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算计人民币1077500元,税额人民币156559.83元。

  6.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单位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及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被不申述人胡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违法后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并活跃补缴税款、滞纳金,且系初犯、偶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胡某某不申述。

  7.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11号)

  7.3.扼要案情:孔某某介绍商某某以付出开票费等方法,为绍兴市A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从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杭州C钢铁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算计人民币1050119元,抵扣税额人民币152581.39元

  7.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孔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违法后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并活跃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且系初犯、偶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孔某某不申述。

  8.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41号)

  8.3.扼要案情:唐某某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算计人民币941199.6元,税额人民币122039.1元,其间已抵扣税额人民币68318.65元。

  8.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唐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违法后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并活跃补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唐某某不申述。

  9.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85号)

  9.3.扼要案情:王某某为其运营的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从杭州C钢铁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算计人民币503541.40元,税额人民币73164.14元。

  9.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王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有自首情节,并活跃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王某某不申述。

  10.2.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10.3.扼要案情:陈某某介绍彭某某从杭州A钢铁有限公司、杭州B钢材有限公司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算计人民币403572.65元,抵扣税额人民币58638.77元。

  10.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陈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之行为,但鉴于其违法情节细微,违法后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且系初犯、偶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陈某某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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